公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指南
办证申请内容
《普通护照》办理
一、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一)内蒙古户籍居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盟市、旗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向自治区任何盟市、旗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首次申领、换发及补发普通护照。
(二)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应其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对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
二、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办证流程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除外)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四)公民在境外遗失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提交一方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意见并到场,同时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或者护照及复印件;
(六)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见;
(七)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一)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二)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的情形
持有普通护照的内蒙古户籍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其户籍所在地盟市、旗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向自治区任何盟市、旗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二)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情形
(一)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办理
一、公民申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办理
的情形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给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曾在我区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现行规定代办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1、探亲签注(T):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探亲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三种。持三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三个月多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团队旅游签注(L):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团队旅游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二次签注、一年一次签注、一年二次签注四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7天。
3、个人旅游签注(G):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目前我区还没有开展港澳个人游城市。
4、逗留签注(D):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
5、商务签注(S):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商务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多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三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6、其他类签注(Q):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我区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香港;(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因探亲、商务、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申请往来港澳。其他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四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7、可单独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公民申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办理流程
(一)申请赴港澳探亲签注
1、首次申请程序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留存复印件;
(3)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4)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人员及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的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再次签注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A、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B、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C、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探亲望亲属在港澳就学或就业的,仍须提供亲属在港澳就学或就业的相应证明;
D、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E、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
1、首次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曾在我区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现行规定代办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2)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C、属于登记备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D、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再次签注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A、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B、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C、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D、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办事流程与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相同,目前我区暂没开办)
(四)申请赴港澳逗留签注
1、首次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曾在我区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现行规定代办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2)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C、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赴香港就学、就业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③在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④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D、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E、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再次签注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A、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类“逗留”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B、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或由委托人在申请表栏目上签名),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C、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赴港澳逗留签注。
(2)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提交本人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C、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D、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E、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
1、首次申请程序
(1)申请登记备案
A、备案条件:申请办理3个月1次商务签注,只需办理单位备案,无需办理申请办证人员备案;申请3个月多次及1年多次商务签注,需同时办理单位和申请办证人员备案。其中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单位,可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单位,可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
B、备案审批权限和有效期: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由单位所在地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由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单位备案的有效期限为1年;
C、备案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内蒙古自治区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及《内蒙古自治区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资格认定书》;
②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③备案人员由备案单位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凭证(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如系社保退休人员,提供社保退休证明及可证明本人属于该备案单位的法定证明文件。单位法人免交此项材料;
④备案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高新科技企业或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
⑤法人代表、登记备案人员及单位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⑥备案单位与香港及澳门相关企业的商务合同或业务洽谈协议。
(2)申请方式
申请人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曾在我区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现行规定代办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3)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本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如申请商务再次签注时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C、《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D、登记备案单位法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E、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F、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G、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受理审批
A、3个月1次商务签注和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由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
B、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由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由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2、再次签注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A、受同一单位派遣的申请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商务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不包括异地申请商务签注情形);
B、申请人常住户口系外省市的,异地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每次均须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不适用委托代办。
(2)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C、提交登记备案单位《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D、提交登记备案单位法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E、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赴港澳其他类签注
1、首次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同时申请签注)的,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领过或者已经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现行规定代办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有关组织或个人代为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2)申请手续
A、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C、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
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③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区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证明原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D、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E、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再次签注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
A、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其他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B、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或由委托人在申请表栏目上签名),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申请手续
A、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B、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C、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D、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E、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办理
一、公民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情形及申请方式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探亲、定居或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的旅行证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的。
4、可单独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申请方式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除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人员可以代为申请外,其它人员必须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向自治区任何盟市、旗县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2、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也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公民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办理流程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原证件;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自治区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该类事由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签发“Y”字头6个月1次签注;
注: (1)在非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
(2)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赴台湾商务,提交国务院台办“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原件。签发“F”字头6个月1次签注;
3、赴台就学:提交指定北京、上海市台办或试点省份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签发“X”字头多次有效签注;
4、赴台团队旅游:提交有组团资质的旅行社的组团发票。签发“L”字头3个月1次有效签注。
(七)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
一、公民申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给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证件。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一)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公民申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流程
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员必须本人及港澳关系人向户口所在地旗县或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港澳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申请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结婚证明材料
①在内地或在港澳登记结婚的,须提交司法部认证的港澳律师行出具的申请配偶来港定居声明书;
②在外国登记结婚的,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明认证书。
(2)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2、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4、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四)申请人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单位意见,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其他人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公民申请《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限
(一)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各类申请人具体打分标准以当年公安部公布的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办法为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每年公布放行的达到赴港澳地区定居分数线人员名单。签发证件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示申请人信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知申请人;
(二)已达到分数线并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其中夫妻团聚类申请人,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人凭注销户口证明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并注销有效出入境证件;
(三)由于赴港澳地区定居需根据定额以及申请条件打分排队审批,故请申请人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如申请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尽快告知受理机关。
《出入境通行证》办理
一、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入境通行证》)是指出入我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
以下四种情况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一)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港澳的。
(二)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三)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边境旅游事由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的。
(四)因国籍冲突,持有外国护照或居留许可,不宜为其签发中国护照的。
二、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以下四类事由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
(一)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港澳的,须本人提交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1、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
2、能够确认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港、澳身份证、护照等);
3、2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的照片;
4、填写《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二)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父、母一方为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1)香港居民的身份证及香港回乡证的复印件,内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在内地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入境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2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的照片;
(6)填写《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在香港出生的内地居民办理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1)内蒙古自治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入境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2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的照片;
(5)填写《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三)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边境旅游事由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照片的《出入境通行证(边境旅游专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一方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同时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见(原件);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2、3、4、5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3、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由本人向边境地区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四)国籍冲突事由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由于国籍冲突原因不宜为申请人签发中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国籍冲突专用)》;
2、2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指引》的照片;
3、申请人的有效外国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等证件;
4、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提交此旅行证;
5、申请换发出入境通行证,提交原出入境通行证原件;
6、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验讫章复印件(国内出生,未出境的无需提交);
7、申请人出生证明;
8、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中方父母系内地居民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中国护照资料页(经核对未办理的,可不提交)、国外签证页(或国外居留许可,或国外定居证明,经核对未办理的,可不提交);中方父母为华侨的,提交中国护照资料页、国外定居证明;外籍父母提交外国护照资料页及中国签证页(或停居留证件,入境免签的无需提交);
9、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区的常住证明(父母有一方为我区户籍居民的,无需提交常住证明)。
10、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中方父母须提交在国外无定居权的书面声明;
11、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流动人口跨省异地办证
一、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一)实施范围:呼和浩特市
(二)实施人群:
1、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及呼和浩特市居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和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呼和浩特市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60周岁(含)以上老人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实施范围:各盟市
实施人群: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且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实施范围:各盟市
实施人群: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证时限
1、区内办理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区内办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为7个工作日,跨省异地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工作时限为30日。
2、公民遇有下列特殊情况,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加急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证件。
(一)出国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境就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地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注意事项
1、请用正楷字及蓝黑或黑色墨水水笔填写申请表格,在递交申请前须按照标准拍摄和采集证件专用照片;
2、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A4规格,非中文证明需提交翻译件;
3、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办理出境证件,需出具军官证和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在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4、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后方可办理;
5、户籍系区内迁移不满5年或区外迁移不满10年的,以及申请材料存疑的,公安机关需履行必要的核查手续,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证工作时限;
6、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
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遇有下列情形,可以拨打监督电话:
一、多收费、乱收费或强迫申请人接受可以自愿选择的照相、特快专递、复印、传真收发等有偿收费服务的;
二、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随意关闭接待窗口的;
三、超时限受理、审批出入境证的;
四、接待窗口服务态度较差,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的。
乌海市(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处)监督电话:0473-2052747
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监督电话:0471-6551879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督电话:010-66266400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及依据
序号 | 证件类别 |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元(人民币) | 收费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 护照 | 每证 | 200 | 计价格[2000]293号 |
加注 | 每项 | 20 | [1993]价费字164号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 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 | 每证 | 20 | [1993]价费字164号 |
多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 | 每证 | 100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每证 | 100 | 计价格[2002]1097号 |
一次签注 | 每件 | 20 | 计价格[2002]1097号 |
二次签注 | 每件 | 40 |
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签注 | 每件 | 100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每证 | 50 | [1993]价费字164号 |
5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加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每证 | 30 | [1993]价费字164号 |
多次签注 | 每件 | 100 | 计价格[2001]1835号 |
一次签注 | 每件 | 20 | [1993]价费字164号 |
加注 | 每项 | 20 | [1993]价费字164号 |
6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加注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每证 | 100 | 计价格[2001]1835号 |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每项 | 20 | 公传发[2005]2494号 |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 每项 | 100 | 公传发[2005]2494号 |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 每项 | 200 | 公传发[2005]2494号 |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 每项 | 300 | 公传发[2005]2494号 |
7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每证 | 10 | 公传发[2004]4080号 |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
1、文明是最美的风景
2、旅途漫漫 文明相伴
3、旅游美时美刻 文明随时随地
4、文明游天下 快乐你我他
5、一花一木皆是景,一言一行要文明
6、游遍天下山川 只留脚印一串
(用于提醒保护生态环境)
7、出游讲礼仪 入乡要随俗
(用于提醒尊重别人权利)
8、垃圾不乱扔 举止显文明
(用于提醒维护环境卫生)
9、多看美景,不刻美名
(用于提醒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10、平安是福 文明是金
(用于提醒出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