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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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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机关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乌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业务工作保密规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类信息上网前,要严格审批。 第四条 依法公开公安工作信息的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公安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公安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信息发布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五条 各级保密机构在公安工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开展对各部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四)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五)对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不确定事项进行答复,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请示不能确定的事项; (六)负责查处本部门或督促查处各业务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机关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拟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公安工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单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的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经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两级负责制。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各单位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单位、部门拟公开的公安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公安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公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统计、备案和报告工作,备案材料须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立即组织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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